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曲周县**乡**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曲周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2018年9月7日、2019年2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分别为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6月8日、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24日、自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曲周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冀0435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1148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596元,减半收取计1298元,由张某某负担。该判决于2016年9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张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曲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曲周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告人张某某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但被告人张某某仍拒不履行该判决且拒不申报财产。2017年2月28日王某某收到曲周县人民法院转来被告人张某某履行款20000元。曲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张某某(2016)冀0435执3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告人张某某在邱县民政局对过**电动车门市的30辆电三轮、在**镇**村加油站对过电动车门市的9辆电三轮,期限为两年。曲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告人张某某予以送达该裁定,并于同日对被告人张某某在邱县民政局对过**电动车门市的30辆电三轮进行查封。曲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6)冀0435执字第349号罚款决定书:对被告人张某某罚款10000元。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位于邱县民政局对过某某电动车门市的门市和被查封的10辆电动车抵押给曲周县**乡**村其妹夫张某甲,并将剩余的20辆被查封的电动车以25000元予以出售,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中的5000元交给曲周县人民法院,剩余的20000元被其消费。因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曲周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10日决定对其立案侦查。王某某于2018年4月26日、2018年4月28日分别收到被告人张某某履行款各5000元。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将其在**镇**村经营的电动车门市的11辆电动三轮车处置给曲周县**镇**村贾某某。至今,张某某仍未履行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款7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前科情况证明、到案证明、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关于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情况调查报告、申请执行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回证、执行裁定书、罚款决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照片、执行笔录、收款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法院的正常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检察员:高本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北省曲周县**乡**村。
2.卷宗3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