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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5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5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单元**号,工作单位: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业:经商,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7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裕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7日、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13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石家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15日,经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决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石家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万元及利息(共计550万元),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张某甲为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被告人张某乙为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张某甲与张某乙为父子关系,张某甲、张某乙等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金财产,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意隐瞒收入、逃避执行,拒不偿还石家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进行隐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导致法院判决、裁定不能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浩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栾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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