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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8〕692号

被告单位大连**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32756989T,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诉讼代理人张某乙,男,1942年**月**日生,住甘井子区**街道**村,联系电话1394262****。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2102111968********,汉族,高中文化,大连**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7月19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与大连**配件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先后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1民初1867号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终4177号民事判决:判决大连**配件有限公司腾退涉案租赁土地。因该公司未履行判决内容,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6月30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村涉案土地现场强制执行腾退,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在其厂房二楼怀抱煤气罐,称不给补偿不能腾退土地,拒绝交出厂房、退出土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执行人员撤离现场。

2018年8月1日,被告单位大连**配件有限公司将涉案租赁土地腾退完毕,对判决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连**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雅清
代理检察员:  庄  宁

2018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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