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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县公安局**派出所劳务派遣人员,出生地河南省**县,户籍所在地**县**村**号,现住**县**村**号,无前科。因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2014年7月24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罚款3000元,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20年9月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告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7)安民白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某某合伙亏损款58093.66元;二、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机械设备款33000元。一审宣判后,原告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提出上诉,2010年10月15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民一终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及时履行判决,2011年8月31日,原告某某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1年9月27日安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到庭传票,张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未到庭、未申报财产、未履行判决。在执行期间,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银行交易明细达人民币80余万元。2014年7月24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对张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及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处理决定后,张某某仍拒绝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原告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协议,取得了原告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2.安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3.安阳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罚款决定书等;4. 安阳县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存款函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洁

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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