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19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8月1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9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对周某某诉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及被告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张某某向周某某返还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及被告人张某某迟迟未履行给付义务,周某某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2017年1月6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向上述债务人依法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债务人收到文书后五日内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张某某收到该文书后,未向南部县人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2018年7月25日,南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之后,张某某仍未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经人民法院查明,在本案民事诉讼期间,除人民法院已经进行财产保全的房产外,张某某在南部县东南街、东南街2期7号楼等地有个人所有及与他人共有的多处房产,但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期间及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张某某未履行申报义务。

另查明,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偿还借款后,尚欠周某某120000元,由张某某柳林街的房屋进行抵偿。后周某某对张某某进行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平

检察官助理:尤敏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60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