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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住大同市云岗区**小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应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已判决)雇佣张某丙驾驶挖掘机,2016年10月13日,张某丙工作时发生事故而死亡。2017年3月14日,应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共同连带赔偿张某丙近亲属的损失人民币687954元。2017年6月16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被告人张某甲作为被执行人在应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了躲避执行故意变更联系方式及更换住所,致使判决未能执行,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俊明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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