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拒不执行裁定于2017年8月2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于2019年6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7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豫0225民初20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了张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前偿还王某某借款315500元及利息。张某某未履行义务,王某某申请法院执行,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张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张某某虚假报告财产,未履行义务,隐匿其在城关乡韩陵寨村委会承包土地上种植的梧桐树及对樊某某享有的债权,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以拒不履行裁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经查,执行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债务人樊某某达成协商笔录,樊文友支付张某某钱款,但张某某并未将收回的债权用于偿还王某某。另查明,张某某名下有一辆乐驰轿车和承包有四千棵梧桐树,被告人张某某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裁定书所确认的法律义务,情节严重。
案发后,张某某与洪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分期支付钱款。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执行申请书、移送案件函、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司法拘留书、财产报告令、和解协议笔录等;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裁定书所确认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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