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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8********,汉族,大专文化,私营企业主,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121民初6838号民事判决书,就原告**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汉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共计4524720元,张某某、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该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26日公告送达,于2020年2月24日生效。张某某、周某某未上诉。2020年3月26日,**公司向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书。同年4月20日,该院决定立案执行。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其名下车牌为陕******的奥迪牌小型轿车已于2019年7月25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转卖给田某某,得车款17.1万元。同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将一台别克牌小型汽车转卖给王某某,得车款37500元。同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将一台江铃牌皮卡车卖给王某某,得车款2.8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车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其他欠款。

另查明,**公司的建设银行账户于2019年有多笔资金往来,转入金额共计71万余元,支出金额共计9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的个人微信账号在2020年收入总额为40余万元,支出总额为44万余元。在长沙县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过程中,其未如实上报上述资金往来,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

2020年5月21日,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将被告人张某某移交长沙县公安局新安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妮妮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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