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8〕12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9月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9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某某、吕某某刚、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韦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 万元及利息(以下均指人民币);某公司支付韦某某实现债权的费用465233.7元;何某某、吕某某刚、张某某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决。判决生效后,韦某某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将该案委托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 年5 月28 日立案执行。经执行,扣划及拍卖被告人张某某房产,已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共计6977693.82元,尚余8487539.88 元及利息未执行。

经查,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名下有浙GXY****埃尔法牌小型汽车1辆,后进行查封,期限至2019年9月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 年7 月20 日、7月30 日两次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限期移交上述埃尔法轿车,但被告人张某某未予移交。

2018年6月到7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公司两次对被告人张某某名下的位于东阳市**街道办事处**号的房产进行评估,并事先通过短信平台告知张某某,但均遭到张某某父母等人现场阻挠。

因评估工作无法进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 年8 月8 日签发公告,责令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 年8 月25 日前腾空**号的房产,并于次日向被张某某邮寄上述腾空公告。同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案件短信平台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告知。2018 年8 月14 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又到上述房产,现场张贴了腾空公告。同年8 月16 日、8 月20 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通过执行案件短信平台督促被告人张某某限期予以腾空,并告知不予腾空的法律后果。到期后,被告人张某某仍未履行义务,拒不腾空房屋,造成案件不能顺利执行。

2018年8月2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拒不移交车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交东阳市公安局处理。同年8月2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拒不迁出房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交东阳市公安局处理。2018年8月8日,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到东阳市公安局移交了浙GXY****号埃尔法轿车。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经通知到东阳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通话记录、执行备忘录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善辉

2018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及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