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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5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7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6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年11月15日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3650元,共计40.365万元,后被告人张某某上诉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23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3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被告人张某某撤回上诉,2019年3月11日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302执恢**号《执行裁定书》,2019年3月24日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303司惩恢**号《罚款决定书》,对被告张某某罚款人民币一万元,限于2019年3月27日前交纳。被告人张某某系秦皇岛**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在上述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仍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其儿子张某乙,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刘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丽

2020610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本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单行材料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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