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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1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现住安徽省来安县********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张某乙为被告人张某甲承包建筑房屋,房屋建好后交付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一直拖欠张某乙工程款5万元,2012年9月18日来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张某乙与被告人张某甲建房纠纷合同一案,经来安县人民法院【(2012)来民一初字第01216号】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偿还张某乙人民币48000元,被告人张某甲有能力偿还,但一直拒不偿还欠款。

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向来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4年12月4日与张某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某甲当场偿还3万元给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大为

2015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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