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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诈骗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江苏省宿迁市人,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的名义与苏某某在宿州市桥区签订了安徽**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土建大清包合同,工程地点在宿州家具工业园。至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公拖欠苏某某班组工人工资共1401643元。2019年1月22日,宿州市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某某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19年1月25日前支付工人工资,但张某某以逃匿方法不支付苏某某班组工人工资。

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宿州市桥区绿色家居产业园以10万元价购买被害人孙某某的一辆皖LTM444猎豹牌皮卡车,诈称2017年底给钱。2018年5月在没有给付货款的情况下,用欺骗手段将该车过户到张某某女朋友杨某某名下。 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将该车以51000元价卖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扔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昆仑

检察员:刘  琴

2019年122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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