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永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14年5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经本院2014年5月27日批准,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永城市丰庄未来城工地承包工程期间,将结算的工程款偿还自己的房贷,在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后,仍采用躲避、藏匿等方法拒不支付卢某某、张某某等民工资共计9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卢某某、谢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劳动监察部门整改通知书、欠条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逃匿等方式,在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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