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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常熟市**制衣厂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上饶县**乡**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在常熟市莫城街道言里村苏常公路77号经营**制衣厂,期间采用预发部分工资、拖延时间支付工人工资等方式来逃避工资支付义务,拖欠该公司职工殷某某、骆某某、姚某某等47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8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因资金问题不能支付工人工资,于2020年1月4日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年1月6日经常熟市人民政府莫城街道综合执法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支付劳动者部分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手机截图、综合执法限期改正指令书等;

2.证人杨某某、叶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殷某某、骆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雪生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考勤表147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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