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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0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东胜金色里程小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承揽唐县**广场外装项目时,拖欠张某甲等农民工工资214000元。经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张某某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支付责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宗涛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永生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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