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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包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天水市武山县********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经本院批准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承包荣华新天地8号楼木工工程,雇佣蔡某某、冯某某等22名农民工从事木工工作,工程完工后,张某某共拖欠上述22名劳动者工资共计人民币130991元未支付。2019年1月24日,经劳动者投诉,武威市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向张某某送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按期支付拖欠工资,张某某在接到整改指令后仍拒不支付且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投诉及陈述材料,书面证明、欠条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限期整改指令及送达回证;5、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杰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甘肃省武威省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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