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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7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市,捕前科右前旗**东街**小区****单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承包科右前旗**一条街项目时拖欠工地抹灰、粘砖施工队董某某等28名工人工资共计578,000.00元。自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张某某采取拒接电话、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董某某等工人的劳动报酬。2017年10月18日,董某某等人到科右前旗**保障**大队投诉张某某,接到举报投诉后,科右前旗**保障大队工作人员一直与张某某联系,但张某某手机关机或不接听电话。2017年10月22日,科右前旗**保障**大队正式立案,2018年1月24日科右前旗**保障**大队对张某某下达了**保障**责令整改决定书,由于联系不到张某某,采取手机彩信形式发给张某某。到期后,科右前旗**保障**大队将此案移交至科右前旗公安局**大队。科右前旗公安局**大队在受理该案后也一直未能联系上张某某,2018年2月11日,科右前旗公安局将张某某列为网上逃犯,2018年8月14日在乌兰浩特市**小区将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基本信息等;2.证人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世胜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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