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公诉刑诉〔2019〕18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住**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8年8月,重庆**建筑劳务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承揽了南充市嘉陵区**24#楼项目劳务工程。**分公司按被告人张某某要求先后支付工程款763.1万元。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2月3日,部分民工因领不到工资到南充市嘉陵区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和市建设局反映。南充市嘉陵区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先后三次对**公司下达支付令,张某某在知悉后,仍然拒不支付并逃逸至外地,导致部分民工在南充市信访局上访,并围堵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门,围堵**街道禁止车辆通行和爬窗跳楼等过激行为,要求协调解决张某某拖欠工资一事。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分公司调用民工工资保证金60万元向被拖欠民工予以发放得以暂时平息。后**分公司又转款12万元代张某某支付部分民工工资。至今张某某仍拖欠156名民工,工资共计1019824元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峰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3册,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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