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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汉族,专科文化,经商,江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省泗洪县人,住泗洪县**镇**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1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江苏**置业有限公司承建泗县**乡**村**家园乡村安置点工程,自2016年4月拖欠农民工季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尤某某、臧某某等人工资185041元。2018年2月3日,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江苏**置业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前支付工人工资,并按程序留置送达,将指令书张贴于该公司项目部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并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立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已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2月10日到泗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考勤表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莉娟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住泗洪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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