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广西玉林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包广西平南县平南街道龙祥小区龚州新天地荣华府(F区)1#、2#、3#楼及附属地下室挡土墙的外架搭建工程,后张某某雇请戴某某、杨某某、罗某乙等40多名民工搭建该工程的外架,张某某和戴某某签订有协议商定工程封顶后一个月内结清工资。2019年3月份该工程封顶后,广西玉林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合同通过贵建民工专户发放民工工资710900元,通过广西玉林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发民工工资5393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592000元到张某某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了该工程量的工程款共1842200元给张某某。其中,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到张某某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的工程款592000元,但张某某收到该工程款592000元后,一部分用于还信用卡的欠款、一部分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一部分用于生活开支,没有按时结清劳动报酬给被害人戴某某、杨某某、罗某乙等16名民工。2019年8月6日,经平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某某发出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张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前结清拖欠戴某某、杨某某、罗某乙等16名民工的工资,张某某在收到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以没钱支付为由仍拖欠戴某某、杨某某、罗某乙等16名民工的工资496380元。至2019年11月28日,张某某仍拖欠罗某丙、谢某某、陈某某、罗某乙、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石某甲、郑某某、谌某某、包某某、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戴某某等16名民工工资496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戴某某、杨某某、罗某甲等民工陈述;4.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世乐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