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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40310611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宁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因赌博借高利贷,致使工厂无法正常运转,拖欠该厂52名员工共计541230.26元工资,数额较大,无力支付后外逃至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2018年5月10日,经宁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其仍拒不支付。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及撤网表、抓获经过、宁晋县博聪心达手套厂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信、宁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宁晋县博聪心达手套厂拖欠工资案劳动保障监察卷宗、被害人做工票据、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芳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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