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14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诸暨市**针织厂负责人,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在诸暨市原**镇**东路**号经营诸暨市**针织厂,先后雇佣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为其工作。2014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后,拖欠22名工人共计299651元工资后逃匿。2014年2月24日,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诸暨市**针织厂发出《诸暨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诸人社监令字【2014】18号),责令该厂在限期内付清劳动者工资,并在该厂经营地张贴告知,但其仍未支付劳动者报酬。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被抓获归案,后支付了拖欠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劳动合同、企业情况、诸暨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照片、票据、工资清单、收据等;
2.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1805921****;
2.随案移送公安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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