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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因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5月14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12月20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注册登记了湖南省**食品有限公司,任公司法人代表负责生产经营。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拖欠员工汪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等18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86190元后逃匿。2018年3月20日,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某某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指令张某某10日内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张某某仍逃避支付员工工资。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将所拖欠的员工工资结清,被害人均同意谅解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马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支付了被害人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丹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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