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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招摇撞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月16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于1992年12月26日被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2月1日被减刑释放;因诈骗于2019年8月19日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因诈骗于2019年8月2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在荣成市立信街等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3次,共骗取人民币现金25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22日9时许,在荣成市立信街,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其系荣成市老干部局工作人员,以购买孙某甲无花果为由取得孙某甲信任,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借钱为名骗取孙某甲人民币1000元。

2.2018年11月18日10时许,在荣成市北大街岗西大集集市,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其系荣成市埠柳镇前党委书记,以购买孙某乙苹果为由取得孙某乙信任,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借钱为名骗取孙某乙人民币现金800元。

3.2019年1月9日14时许,在荣成市北大街岗西大集集市,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其系荣成市财政局工作人员,以购买肖某某面板等为由取得肖某某信任,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借钱为名骗取肖某某人民币现金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长征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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