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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招摇撞骗案)(公开版)_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着正装,佩戴党徽,携带党员书籍,骗取群众信任,在汝阳辖区内骗取财物数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自称是国家扶贫项目考察人员,要到十八盘乡刘坑村检查扶贫工作,被十八盘乡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被告人张某某在十八盘派出所经批评教育后离开。

2.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汝阳县城关镇隆盛路东街小学对面二楼沈记干锅鸭饭店内,自称是法院工作人员,以捡到的宝马车钥匙作抵押,骗取该店老板人民币300元。

3.2019年6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汝阳县城隆盛路转盘一水果摊位,自称是汝阳县党委会工作人员,以没钱需回家取为由,骗取水果摊老板任某甲的新艺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744元。

4.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汝阳县上店镇辛庄加油站对面一修车厂店,自称是十八盘乡党委的工作人员,将骗取的任某甲电动车以350元的价格卖给修车店,后又因着急回家等不及公交为由,将该电动车骗走。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将该电动车骑至汝阳县上店镇林木路李国强经营的电动车专卖店以300元的价格卖出。

5.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汝阳县城关镇城东村任某乙经营的修理部,自称是汝阳县县委工作人员,出具写有其工作单位并签字盖章的字据后,将任某乙的爱玛牌电动车骗走。当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将该电动车以350元的价格卖给汝阳县城关镇古严村毛帅锋经营的修车店。经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5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宪法、党员书籍、印章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秦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任某甲等人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刘新代

 2019年99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公安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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