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贵州省兴义市人,户籍地:兴义市**街**号附**号,住兴义市**办**安置区出租屋,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4月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4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招摇撞骗案,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底至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得知贵州省**教育投资公司欲收购兴义市**学校并在该校开办职业学校的信息后,以虚假名字张某甲、张某乙冒充是贵州省教育厅督学,并以该身份接洽**教育投资公司人员,称能利用个人关系帮助该公司收购兴义市**学校,并能取得在**学校开办职业学校的资质证件,取得**教育投资公司的信任后,公司承诺事成后每招收一名学生,张某某可提成1000元好处费。后张某某编造黔西南州领导、省、州、市教育部门的领导将于四月初到**学校检查工作的虚假信息,安排**教育投资公司购买安防设备、准备材料、请保洁人员对学校进行打扫等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被抓张某某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张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江
检察官助理 周 鹏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兴义市**办**安置区出租屋,联系电话:1810859**** ;
2.案卷材料一册、 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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