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5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住址新疆自治区喀什市莎车县****组**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中旬至下旬,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登录游戏网友QQ号下载了该网友班级学生个人基本信息文件,之后以微信号逐个申请该班级群女生手机号为好友。在添加好友成功后,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是网警,在发送网络下载的警察证件照及派出所照片取得女生信任后,通过告知在黄色网站上发现女生裸照和微信号、需要该女生拍下裸照和网站上的照片做图像对比为由的方式骗取女生的裸照和裸体视频。被告人张某某共骗取了周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等三名女生的裸照和裸体视频,用于自己观看发泄性欲。
2019年11月8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新疆自治区喀什市莎车县**区**组**号门口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截图、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网络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后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宇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77017****。
2.案卷证据与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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