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6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农一师阿拉尔市,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中旬,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自称在阿克苏市公安局特战大队工作并任职中队长职位的被告人张某某。因张某某日常开销巨大,无经济来源,便向受害人刘某某谎称:自己在做运输生意,想让其入股投资,可在年底分红中挣钱。刘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2500元钱;2020年06月18日,张某某在阿克苏市**路**理发店内见有一苹果牌掌上笔记本电脑(价值12500元钱),想将该电脑占为己有,便向刘某某谎称自己所成立的小麦回收合作社需要拷贝资料为由将电脑骗取;2020年06月23日,张某某向刘某某谎称:用于农村合作社的一辆奥迪Q5牌轿车已修好,但未付修车款,想先借款,待农村合作社挣钱后归还为由骗取刘某某2000元钱。后承诺将骗取的4500元钱和电脑退还与刘某某,张某某将从刘某某处骗取的4500元钱用于平时自己的高档消费,该电脑已损坏,被张某某丢弃。
2、2018年08月,被害人何某某通过其朋友黎某某认识了自称在阿克苏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工作的张某某,之后在2018年12月份何某某与张某某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张某某冒充警察身份以帮忙办理户口、离婚手续、办驾照、帮忙改族别等事项骗取了何某某93500元钱。
3、2018年12月,被害人戴某某因办理户口等事宜通过朋友认识张某某,张某某便称可以利用其职务之便帮忙办理户口、改名字、更改年龄、办理护照、办事等为由,骗取了戴某某19000元钱。
4、2018年10月被害人罗某某在一次吃饭过程中遇见张某某,张某某称其在阿克苏市公安局上班。于2019年1月,罗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其同学张某某,找张某某帮忙找工作,后张某某称其在做板车生意,打算拉罗某某一起做板车生意,在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张某某以合伙做生意为由骗取了罗某某10750元钱,后罗某某多次像张某某要钱,张某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归还。
5、2019年1月,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其朋友罗某某认识了自称在阿克苏市公安局上班的张某某,张某某称其在做板车生意,想拉王某某一起入伙,并承诺给其分红。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张某某以合伙做生意为由骗取了王某某11250元钱,后王某某以分红为由问张某某要钱,张某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归还。
6、2019年07月15日,2019年4月份,被害人穆某某在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穆某某家中通过表姐何某某认识了张某某,在聊天的过程中张某某自称在阿克苏地区公安局上班,张某某得知穆某某无固定工作后,便以合伙做运输生意为由骗取取穆某某1000元钱。2019年07月15日,张某某又以可以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穆某某安排进入阿克苏市公安局上班需要购买警用装备为由,骗取穆某某4000元钱用于平时自己的高档消费,共计5000元。
7、2020年6月10日,被害人马某某通过好友认识自称是阿克苏市公安局特战大队的张某某。在张某某得知马某某从警校毕业,且无工作后,便向马某某承诺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不需要考试,便可以将马某某安排进入阿克苏市公安局上班且为事业编制,先后以购买警用装备、学习资料、打点关系为由骗取马某某18600元钱。为获取受害人马某某信任,便花费4500元钱在阿克苏市**路**安保店购买警用装备交予马某某,称系公安局配发。将骗取马某某的14100元钱用于平时自己的高档消费,事后马某某一直打电话询问自己工作的事情,张某某一直以疫情期间为理由将此事推脱。
8、2020年6月中旬,在阿克苏市**路刘某某所经营的**理发店内,被害人姜某某通过好友刘某某认识了自称是阿克苏市公安局特战大队中队长的张某某。张某某为骗取钱财,便向受害人刘某某谎称:自己在做倒卖小麦的生意并想与姜某某一起合作,年底挣钱后可平分。在姜某某同意后,张某某先后以修车、打点关系、车辆加油、给大车司机结工资为由骗取姜某某90000元钱。事后张某某将骗取姜某某的90000元钱用于平时自己的高档消费。2020年07月12日姜某某发现张某某并未从事警察职业与做回收小麦的生意。便向张某某索要被骗款,张某某为隐瞒自己违法犯罪行为,便向姜某某退款30000元钱,并将剩余骗取的60000元钱改为欠条,承诺全部归还,但至今未归还。
9、2020年06月19日凌晨00时许,被害人张某某接到张某某的电话称:自已要去他上班的农家乐吃饭喝酒,并让其准备一个包厢。随后张某某与其朋友在该农家乐吃饭喝酒至凌晨06时许。在结账时张某某称:自己没带钱,隔天会将饭钱通过微信转账给予张某某。因张某某在此之前自称是阿克苏市公安局特战大队的中队长,且还穿着警服在农家乐吃过饭,所以张某某便同意用其工资垫付了5470元钱。2020年7月22日,张某某以帮忙代买手机为由骗取了张某某2400元钱,期间张某某通过电话催促,但直今张某某也未曾将吃饭喝酒消费和代买手机共计的7870元钱给张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身份、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6500元钱、何某某93500元钱、戴某某19000元钱、罗某某10750元钱、王某某11250元钱、穆某某5000元钱、马某某14100元钱、姜某某60000元钱、张某某7870元钱,共计总价值为:237970元钱。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世举
检察官助理:周哲宇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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