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8〕2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区**号楼**室。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3月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冒充甘肃省公安厅民警,谎称自己调动工作、职务升迁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先后骗得李某甲现金人民币259000元。
二、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冒充甘肃省公安厅民警,谎称自己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挂职,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的信任,骗得孙某某现金人民币25000元。
三、2017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冒充甘肃省公安厅民警,谎称有能力为他人办理车辆入户、处理违章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的信任,先后骗得李某乙现金人民币41100元、王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0元、李某丙现金人民币35000元,共计人民币106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归还骗取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本金及利息共计120000元,剩余284000元至今未退还其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损害人民警察形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何磊
2018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