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7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街**号,住钟祥市**镇**园**栋**单元**室,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任钟祥市**局**所**;2018年8月至案发前,任钟祥市**办公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同年 12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公款罪
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钟祥市**局**所**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挪用公款共计50万元用于其亲友从事经营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张某某因其父亲寇某甲经营矿石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安排报账员何某某从钟祥市**局**所(以下简称**所)经费收入中向其借款20万元用于寇某甲做生意周转。之后,何某某根据张某某的安排,先后从其保管的**所经费收入中向张某某转款10万元、向寇某甲转款10万元。寇某甲收到上述借款后,用于其矿石生意费用结算。同年12月12日,寇某甲安排其女儿寇某乙通过银行转账将该20万元借款归还至**所。
2、2015年2月,张某某因其父亲寇某甲经营矿石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安排何某某从**所经费收入中向其借款20万元用于寇某甲做生意周转。同年2月12日,何某某根据张某某的安排,从其保管的**所经费收入中分次共向寇某甲转款20万元,用于其矿石生意费用结算。2015年4月1日,张某某通过兑付寇某甲交付的承兑汇票,向何某某转款10万元,归还了10万元借款,其余10万元经与何某某商定,由张某某保管并用于**所招待费等公务开支。
3、2015年2月13日,张某某因其朋友王某甲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便安排何某某从**所经费收入中向其转款10万元。随后,张某某将该10万元借款转账给王某甲,王某甲将该款用于钟祥市**产业园有限公司经营周转。截止案发前,王某甲未将该10万元借款归还给张某某,张某某也未将该10万元借款归还给**所。
二、受贿罪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所**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户籍业务办理、案件查办、消防监督管理、交通治安环境整治、矛盾纠纷处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温某某、林某某、杜某某、高某某、方某某、王某乙、朱某某、胡某某、安某甲、曾某某、黄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4万元,其中人民币7.2万元、价值人民币0.24万元手机一部。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下半年,温某某通过其朋友黄某某请托张某某为其子在办理姓名和户籍业务变更中给予关照,后在张某某的关照下,温某某顺利为其儿子办理了姓名变更和落户。2018年5月的一天,温某某为感谢张某某的关照,在张某某的办公室里送给其人民币0.6万元。
2、2018年上半年,林某某请托张某某为在其户口迁移业务办理中给予关照,后在张某某的关照下,林某某顺利将其户口迁入**镇**村。2018年5月,林某某为感谢张某某的关照,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0.5万元。
3、2018年5月,**通讯店发生入室盗窃案,法人代表杜某某报警请求**所及时侦破案件,后经张某某亲自带队调查,成功侦破案件,并为杜某某挽回了经济损失。2018年6月的一天,杜某某为感谢张某某在案件查办 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张某某的办公室里送给其人民币0.5万元;同年12月,杜某某为感谢张某某的关照,以代为支付手机购置费用的方式,送给其价值人民币0.24万元vivo手机一部。
4、2015年下半年,高某某在为**水泥厂采挖、运输矿石期间,请托张某某在治安消防隐患整治、交通环境整治等方面给予关照,张某某应允。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高某某为感谢张某某的关照,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0.3万元。
5、2016年至2017年,方某某在负责**水泥厂爆破业务期间,向**所提出申请民爆物品时,请托张某某予以关照,张某某及时审批签字同意。2016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方某某为感谢张某某的关照,到张某某的办公室的共送给其人民币0.4万元,其中,2016年、2017年每年各0.2万元。
6、2013年,王某乙因**地区外来烟花爆竹销售对**烟花市场占有率产生了很大影响,便向张某某提出请托,请其对**地区跨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整顿打击,张某某应允。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张某某安排**所多次查处整顿跨区域烟花爆竹销售情况。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乙为感谢张某某的关照,在湖北**实业集团公司食堂过道送给其人民币0.5万元。
7、2015年9月,朱某某聘请一外地司机驾驶一部蓝色货运平板车为**水泥厂拖运水泥时,因使用套牌被**所查获。随后,朱某某请托张某某予以关照,张某某安排值班民警安某乙将该车放行。2015年9月的一天,朱某某为感谢张某某的关照,在张某某的办公室里送给其人民币0.5万元。
8、2016年春节至2018年5月,胡某某为争取张某某在其联营体营运出现矛盾纠纷和案件时及时出警处置,先后三次送给张某某人民币共计0.9万元,具体为: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胡某某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0.2万元;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胡某某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0.2万元;
(3)2018年5月的一天,胡某某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0.5万元。
9、2013年12月,安某甲在**镇**村开采矿石,其一辆运输矿石车辆被巡查到并交由**所处理,安某甲向张某某提出请托,请张某某从轻处理。随后,张某某将该车放行未作处理。2014年1月的一天,安某甲为感谢张某某的关照,在张某某的办公室里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10、2013年底,曾某某为方便其到**镇**村矿山盗采铝土矿矿石,向张某某提出请托,请张某某在其运输矿石时不查处或从轻查处运输车辆,张某某应允。2014年1月的一天,曾某某在钟祥市桥头张某某车上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11、2014年1月,黄某某因其一直在**镇从事个体建筑业务,为方便其在经营中更好的解决矛盾纠纷,黄某某向张某某提出请托,请张某某在其工程施工出现矛盾纠纷时给予支持和关照,张某某应允。2014年1月的一天,黄某某在**所门口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钟祥市监察委员会已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6万元的犯罪事实,如实交代了钟祥市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其挪用公款34万元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交代了钟祥市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温某某、林某某、杜某某、高某某、方某某、王某乙、朱某某、胡某某、安某甲、曾某某、黄某某等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4万元(其中人民币7.2万元、价值人民币0.24万元手机一部)的犯罪事实;且在钟祥市监察委员会对其留置调查期间主动退清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复印件、任职文件复印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寇某甲、王某甲、温某某、林某某、杜某某、高某某、方某某、王某乙、朱某某、胡某某、安某甲、曾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宏成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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