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原莫旗**镇**村村委会党支部**,内蒙古莫旗人,现住莫旗**镇**小镇**号楼**号车库。无前科。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4日经莫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09年11月至2013年8月任莫旗**镇**村党支部**。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张某某以个人急需用钱为由,未经村委会研究,分三次借用本村危草房改造款65000.00用于个人使用,直至2018年5月归还。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经莫旗监察委员会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6500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使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媛
检察官助理:尤勇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于莫旗**镇**小镇**号楼**号车库。
2.卷宗四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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