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0********,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兰西县**台**职务,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室。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用公款罪被兰西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9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兰西县**台(以下简称**台)**职务的职务便利,用兰西**台在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发票,找**职务冯某某入账核销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8,000.00 元,被告人张某某将此款用于个人生活支出。同年6月4日,张某某让**职务冯某某向北京**公司汇款78,000.00元,冯某某让张某某出白条据后,按照张某某的指示通过兰西**台对公账户向北京**公司账户汇款78,000.00元,冯某某将张某某出具的78,000.00元白条据挂单位现金账面,2013年3月30日起将此款挂张某某应付款账面。
2018 年6 月,兰西县委巡察组巡察**台发现该问题后,被告人张某某将78,000.00元归还兰西**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记账凭证等;
2.证人冯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兰西县**台**的职务便利,私自决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世兰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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