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职检刑诉〔2021〕1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屯**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8月至2019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利用担任**公司**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共计48.15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后被查获归案。
涉案款项现已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林山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号;
2.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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