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现租住山西省临汾市**小区,景德镇**电器有限公司原业务员。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5年8月至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景德镇**电器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从**学校以银行转账、白酒和汽车抵扣工程款、货款等方式结走52.3万元,一直未上交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货款1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振华
检察官助理:孔德龙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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