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财经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乡街**号,案发前住武宁县**镇**村村部。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充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为**有限公司财经经理,2019年11月6日,**有限公司负责人龚某某安排张某某以猪苗运输车需要运营费用为由,向母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经部门财经经理徐某某申请备用金50000元,11月21日,徐某某通过银行转帐将50000元备用金转账到张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2019年12月3日,**有限公司负责人龚某某再次安排张某某以猪场需要采购为由,向母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经部门财经经理周某某申请备用金60000元,12月5日,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将60000元备用金转账到张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收到这两笔备用金后,张某某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110000元备用金用于赌博、挥霍。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余某某的陪同下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前科说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电子回单、转帐截图、子公司财务财务备用金管理办法、审批截图、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支付账单截图、网站投注情况、工资证明、辞职申请审批表、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员工离任手续办理表、员工离职面谈表、武宁猪场财务主管因公借支分析汇报、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周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财物并用于赌博,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幸莉莉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