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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挪用资金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望奎县**镇正白**村党总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镇**村。2020年9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望奎县**镇**村在未召开任何形式集体会议的情况下,经村党总支书记被告人张某某擅自决定,将**村1队东岗腰节地78.9亩机动地旱田以18个地块为单位,发包给该村17户原承包人。当日,由张某某与村党总支副书记周某某二人在**村村委会会议室进行违规发包,张某某负责开具临时收据,周某某负责收款,承包价格为每亩每年260元,承包期8年(自2020年1月起至2027年12月止)。17户村民承包土地共计向村上交纳承包费154760元。此款由张某某、周某某共同清点保管。村会计李某某得知村上收取卖地款后,与周某某分别向张某某个人提出借款50000元。张某某利用村党支部书记主管经手卖地款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上述154760元承包费以个人名义借给李某某、周某某每人50000元,共计100000元归个人使用。张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000元,自家生活开销4760元。2020年9月12日,张某某将挪用的124760元村集体资金归还,上交至**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账户。

经调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7日到望奎县纪委监委接受谈话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收据、承包地合同等;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村党总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巍

   金继学

   2020年10月15

                                      

附件:1.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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