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挪用资金案)_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江苏省阜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原阜宁县**镇**村**组组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17 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阜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7日该局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至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阜宁县**镇**村**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将贺某某2018年10月22日支付给**镇**村**组集体的土地复耕费押金15000元,2018年11月13日支付给集体的土地承包金247100元,合计人民币262100元挪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截至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分多次偿还人民币90000元。现张某某挪用集体资金172100元,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2019年4月26日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分多次偿还人民币47100元,尚有人民币125000元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发破案情况说明、借条、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贺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阜宁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阜宁县**镇**村**组组长,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砖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阜宁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