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易购广州大区电脑经营部采销总监,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小区**座**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我院批准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2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5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广东**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购公司”)电脑经营部采销总监的职务之便,安排下属通过内部流程将拟报损物品申请报损出库。物品出库后,张某某未按公司流程组织变卖,而是私下以21万元的价格将报损物品卖给外部回购商李某某,并将该笔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未上交**易购公司,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9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至位于本市玄武区**易购公司办公总部将张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到案经过、劳动合同及张某某任职情况说明、残损机报损申请系统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及微信转账截图、情况说明、证明函、谈话笔录、**云商集团不良品管理规范、**云商集团临期商品、非正常可售商品、残损商品打折销售处理指导及**易购集团不良品、废旧资产处理及收益业务招商的操作指导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鑫
检察官助理:谢天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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