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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挪用资金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Z433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况某某),女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82********,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网络科技公司区域经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单元**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就职于四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区域经理,主要负责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海亮彩悦府“**”房产中介门店的运营和管理。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为客户蒋某某提供购买位于大面海亮彩悦府8栋1单元2102号房屋的中介业务时,利用代收客户业务款项的职务便利,将蒋某某支付到其个人民生银行账户的35万元房屋解押款,未按照公司规定转入公司的对公账户,而是挪归个人使用,用于偿还个人网贷、借款和填补资金漏洞。2020年4月14日,因银行预约还款时间到期,蒋某某发现该情况,双方在**门店协商未果,后蒋某某报警。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某挪用该笔资金达4个多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可视为自首,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晓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起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9112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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