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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挪用资金)(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二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汉族,高中毕业,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2月1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4月7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6月29日、9月1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27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镇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5日将此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南阳市翔岳文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成立。2015年8月13日,镇平县人民政府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签订合作建设、经营镇平县体育馆项目。2016年1月12日,翔岳公司与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价款为1540万元的建设施工合同和合同价款为2000万元装修施工合同,并收取河南省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张**交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合计70万元,随后该70万保证金陆续交给翔岳公司。后被告人张**擅自决定将其中的27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截止目前,该笔资金仍未归还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用担任南阳市翔岳文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明新

(院印)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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