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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挪用资金)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刑检刑诉〔2019〕3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泰安市**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群众,住泰安市泰山区**路**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8年11月20日被泰安市泰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3月27日至4月27日,6月11日至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5月28日至6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泰安市**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山东**地产有限公司抵顶工程款的房产退还,改为现款结账。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张某某分多次将山东**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共计130.5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和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2、证人证言:张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卫东

检察员:沈利平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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