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20年5月2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谢某甲伙同谢某乙、曹某某先后在茶阳镇石田村、广陵村牌坊附近、茶阳工业园、广陵村艾沙窃得赖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货车、铲车不同品牌、型号电池共计11只(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5975元)。被告人张某某明知11只电池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以133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获利约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以160元的价格将谢某甲、谢某乙在茶阳镇石田村窃得赖某某容量为80安的铲车电池2只予以收购。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850元。

2、2019年9月1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将谢某甲、谢某乙在茶阳镇广陵村牌坊附近窃得唐某某的容量为100安的拖车电池2只予以收购。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450元。

3、2019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以420元的价格将谢某甲、谢某乙在茶阳镇工业园窃得饶某某、翟某某的容量为150安的货车电池4只予以收购。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540元。

4、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以550元的价格将谢某甲、谢某乙、曹某某在茶阳镇广陵村艾沙窃得邓某某容量为200安铲车电池3只予以收购。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池总价值3135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大埔县公安局茶阳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谢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定郭

                                               检察官助理何婧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