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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5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释放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所出售的电缆线(已剥皮)为赃物的情况下,仍先后3次从李某某等人手中收购电缆线里的铜线,并加价转卖获利。经鉴定,涉案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136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建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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