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街**村**组,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室,“****”号运输船股东、管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2019年10月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童某某介绍,与郑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长江砂,经郑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后,2019年3月18日凌晨、3月19日凌晨,由卜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自卸船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安排的“三无吸砂船”在长江枝江段水域两次盗采长江砂共计2355.4吨,后过驳出售给“****”号运输船。同年3月23日经湖北循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运输船收购的长江盗采砂进行价格鉴定,涉案长江砂单价46元每吨,涉案总金额为人民币1083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运输船等物证照片;2.“****”运输船行政处罚案卷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等证人证言;4.关于罚没物品(江砂)价格鉴定评估意见书、关于鄂循价鉴(2019)第36065号和36066号评估报告补充说明等鉴定意见;5.另案被告人郑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维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室,联系电话:1882725****。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