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路**号,暂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一出租屋。2020年7月21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6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7日8时10分许,被害人冯某某被林某某(另案处理)以冒充其领导身份实施诈骗后,被害人冯某某通过本人招商银行向卡号为62179060000********,户名为王某甲的嫌疑卡内转账8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受林某某指使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工商银行**支行持该嫌疑卡从ATM机分四次取款共计8000元后逃离现场,后将所得赃款交给林某某,获得提成350元。破案后赃款已挥霍。

2、2020年7月9日8时48分许,被害人田某某被林某某(另案处理)以冒充其公司经理身份实施诈骗后,被害人田某某通过本人建设银行向卡号为62220320060********,户名为吴某某的嫌疑卡内转账10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受林某某指使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工商银行ATM机上持该嫌疑卡分两次取款共计10000元后逃离现场,后将所得赃款交给林某某,获得提成330元。破案后赃款已挥霍。

3、2020年7月2日8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上线(身份不详)以冒充公司老板身份对被害人王某乙实施诈骗后,被害人王某乙通过本人支付宝及微信向卡号为62148354********,户名为王某甲的嫌疑卡内转账9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受其上线指使持该嫌疑卡从ATM机分四次取款共计9000元后逃离现场,获得提成400元。破案后赃款已挥霍。

4、2020年7月8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上线(身份不详)以冒充公司领导身份对被害人苏某某实施诈骗后,被害人苏某某通过本人建设银行向卡号为62178553000********,户名为王某丙的嫌疑卡内转账3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受其上线指使持该嫌疑卡从ATM机上取款3000元后逃离现场,获得提成400元。破案后赃款已挥霍。

5、2020年7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上线(身份不详)以冒充公司老板身份对被害人陆某某实施诈骗后,被害人陆某某通过本人支付宝向卡号为6213362299********,户名为陈某某的嫌疑卡内转账5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受其上线指使持该嫌疑卡从ATM机上分两次取款5000元后逃离现场,获得提成400元。破案后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涉案银行卡照片、扣押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转账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朱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苏某某、陆某某等五人的陈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芸芸

书记员:田  蓉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