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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9********,土家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由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黄某某等人所卖扣件为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四次将共计价值人民币6650元的扣件予以收购。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张某甲、赵某某、覃某某驾驶贵DL****小型轿车在思南县**街道**广场”建筑工地盗窃扣件500余个,后经黄某某介绍卖给张某某。经铜仁**有限公司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750元。

2.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张某甲驾驶贵DL****小型轿车载着黄某某、赵某某,到思南县**街道**广场”建筑工地盗窃扣件300余个,后卖给张某某。经铜仁**有限公司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050元。

3.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张某甲驾驶贵DL****小型轿车载着黄某某、赵某某、覃某某,在思南县**街道人民币发行库建设项目工地,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的扣件600余个,后卖给张某某。经铜仁**有限公司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

4.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张某甲驾驶贵DL****小型轿车载着黄某某、赵某某,到思南县2016年城市双塘片区兽王山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地,盗窃被害人敖某某的扣件500余个,后卖给张某某。经铜仁**有限公司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750元。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思南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多次收购黄某某等人盗窃所得赃物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张某甲、黄某某、赵某某等4 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张某某、赵某某等3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杨虹

                                               检察官助理 魏鑫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85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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