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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89********,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住临清市**街道**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09年春天前的一天,在明知摩托车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2750元在孙某某手中购买了一辆豪爵牌银豹125摩托车。2021年2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清市先锋街道小屯居委会被办案民警带至临清市公安局刑警城区中队民警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现场方位示意图、户籍证明等;2.证人祁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奇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7600143338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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