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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930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丹,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崔某某(另案处理)盗窃得来的电缆线而进行收购。经查,被告人张某某收购的电缆线重量为33.53公斤,经推算约8.82米,根据涉案电缆线市场价格认定为200元人民币每米得出被告人张某某收购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764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收购的电缆线系昆明市西山区**地产公司项目部、昆明市西山区**居委会老年安置房住户、**医务室等处正在通电使用的电力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物证照片等;2.抓获经过;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另案处理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报案人报案报告及陈述;5.证人蒋某某的证言;6.笔录证据: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测量笔录、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涉案电缆价格认定结论;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妨害司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期间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旷莒丹

检察官助理:张煜炜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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