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8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延津县**乡**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5年4月8日被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11月6日本院认为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2018年11月7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王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将案件第一次退回原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原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将案件第二次退回原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原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8日,车主赵某某将其一辆黑色晋E82A**宝马牌轿车加盟到张某甲的新乡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7年2月6日,原阳县福宁**村人贾某某(另案处理)让黄某某(已判刑)找人将该辆晋E82***宝马轿车从新乡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走并卖掉。黄某某通过宋某某(已判刑)找到毛某某在新乡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该车租出,通过张某乙找到冯某某(已判刑)让其冒充该车车主的债权人将该车卖掉。2017年2月16日17时许,宋某某、冯某某和黄某某找的一个司机开着该辆车到安徽省淮北市**区**湿地公园**门,黄某某还安排一辆原阳县出租车同去,在找到前来买车的广东省乐昌市人吴某某和中介朱某某等人后,谎称冯某某是晋E82A**宝马牌轿车车主的债权人,将该车以22万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吴某某向冯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内转账22万元。当日19时许,当吴某某和朋友邓某某驾驶该辆晋E82A**宝马牌轿车从淮北市高速路口上高速行驶至安徽省怀远县段时,车主赵某某找的洪某某等人驾一辆黑色迈腾车尾随而来,通过手机对该车预先安装的断油断电系统进行操控,迫使该车停下,随后洪某某、孟某某等五人强行将该车开走。当日17时许,在吴某某将22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转到冯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内后,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冯某某的朋友,在明知冯某某该张工商银行卡内的22万元钱来路不正的情况,通过冯某某的U盾用手机登录冯某某的工商银行账号,将冯某某该张银行卡内的22万元分5次转入安阳市**区人孙某某持有的周某甲的广发银行卡内。冯某某等人发现钱被转走后,因无法支付朱某某中介费2万元,朱某某不让冯某某、宋某某离开,将二人带至安徽省**市**家中,在黄某某支付了一万元中介费用后,才先后让宋某某、冯某某离开回原阳县。从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3月29日,孙某某将这22万元从周某甲的广发银行卡内转出后,通过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其村村民聂某某将其中的2万元放到聂某某安阳的姐姐家,还给聂某某500元钱。
2018年9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延津县**乡**村**地张某丙饭店门前被延津县公安局胙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后聂某某退出赃款20500元,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赃款20万元均已发还购车人吴某某,吴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实际系1988年11月27日出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汽车租赁加盟合同、租车手续、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车辆转押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冯某某、宋某某、朱某某、聂某某、孙某某、周某甲、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赔吴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巧丽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及补充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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