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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2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路**号**幢**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涉案银行卡内资金来路不正,仍然在云南省德宏**支行工商银行ATM自助取款机上协助一男子(身份不明,未归案)进行取现,取现金额合计6万元,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3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卡号62122**********(户名雷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合计取现20000元人民币,使用卡号62141**********(户名雷某某)的富滇银行卡合计取现20000元人民币。经资金链查询,被害人郑某某被他人利用赌博网站购买彩票的方式诈骗后,陷入错误认识于2019年8月30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村**自然村家中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将合计55000元转至诈骗收款卡号62122**********(户名周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后流转至涉案取现卡由张某某取出。

2.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卡号为62122**********的工商银行卡合计取现20000元人民币。经资金链查询,被害人裴某某被他人利用赌博网站购买彩票的方式诈骗后,陷入错误认识于2019年9月9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家园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5000元转至诈骗收款卡号62284**********(户名肖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内,后流转至涉案取现卡由张某某取出。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涉案银行流水、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等;

2.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3.被害人郑某某、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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